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湖北省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或“本會”,英文全稱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Hubei,縮寫HBLCA)。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由湖北省內上市公司及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自律、規范、提高。積極為會員做好培訓、交流、維權等各項服務;制定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公約,倡導上市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公約;傳達、解讀和落實最新監管政策,督促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上述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舉辦博覽會、商貿類節慶活動等,應在事前經省政府商務部門審核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及相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和群團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和群團工作。
第七條 本會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瑜路540號5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包括:
(一)受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委托,指導和組織會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自律公約等規則,規范會員行為;
(三)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
(四)組織會員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會員誠信、勤勉、盡責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規范運作水平;
(五)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的學習、研討和合作,開展會員間的交流,推動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六)創辦協會網站,擴大宣傳、交流和服務的窗口,收集、整理國內外證券市場的相關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單位委托的業務范圍內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湖北注冊(以營業執照記載的企業注冊地為準,下同)的境內、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眾公司;
(五)本會認為有利于實現本會宗旨,而受本會邀請加入的其他法人實體。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照章程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法律法規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通知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三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北省民政廳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年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電話、網絡視頻等遠程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不設常務理事會,副會長人數不超過10人。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為專職,通過聘任產生。聘任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秘書長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湖北轄區上市公司情況,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3年,且不得連續超過兩屆。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監事人數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監事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及監事具有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所有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符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5月11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本會設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