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內容:
一是調整200人以上公司申請掛牌公開轉讓的審查程序。由取得證監會核準后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掛牌申請,調整為先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出具自律監管意見,全國股轉公司審查同意后,報送中國證監會核準。
二是規定掛牌同時定向發行股票的審查程序。明確了定向發行與掛牌的程序銜接,同時明確掛牌同時發行并進入創新層的具體要求,包括公司信息披露、主辦券商核查意見等。
三是結合規則變化及審查需要調整相關規定。包括將同意掛牌函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明確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公司的披露及核查要求等。
四是統一規范了200人以上及200人以下公司申請掛牌及定向發行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要求。
簡評:
指引明確了掛牌同時發行和掛牌同時進入創新層的制度安排,優化了掛牌審查機制。
過渡期: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