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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一是完善股東間業績承諾及補償等特殊條款的履約情形。根據規定,按照已披露的通過備案或審查的《公開轉讓說明書》《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收購報告書》等文件中股東間業績承諾及補償等特殊條款,特定投資者之間以事先約定的價格進行的股份轉讓;涉及業績承諾及補償等特殊條款的,在辦理股份轉讓確認及過戶登記時,還應當向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結算提供未能實現特殊條款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及中介機構意見。
二是配套大宗交易成交價格范圍調整,同步修改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價格下限。根據規定,股份轉讓雙方可以就轉讓價格進行協商,若股份轉讓涉及與掛牌公司收購及股東權益變動相關,且單個受讓方受讓的股份數量不低于公司總股本5%;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掛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轉讓三種情形,轉讓價格應當不低于轉讓協議簽署日該股票大宗交易價格范圍的下限。股票無收盤價的,轉讓價格應當符合全國股轉系統的有關規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是為服務市場、簡化投資者不必要的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已進行過公開信息披露的文件。
過渡期: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